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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4日

咸职院党字〔2022〕136号

中共咸阳职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室:

现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共咸阳职院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按照陕西省国家保密局、省委教育工委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全院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导全院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处、室党政负责人担任组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安全保密工作规划和规章、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开展安全保密工作规划和制度、标准,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

(三)组织对学院开展安全保密检查,督促整改泄密隐患;

(四)协调解决学院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

(五)组织指导学院各涉密单位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指导督促学院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学院发生的重大泄密事件;

(八)依法追究单位内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或提出处理建议;

(九)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

(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条 保密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负责学院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保密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拟定单位保密制度,指导制定专项保密制度和各部门二级保密制度;

(三)组织涉密人员的审查界定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组织保密检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

(六)组织协调保密审查工作;

(七)监督指导重要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

(八)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九)监督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

(十一)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十二)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十三)组织保密工作先进表彰活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OA秘书担任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保密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学院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对学院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院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涉密单位负责人、涉密项目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八条 学院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接收或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学院工作秘密。

第九条 学院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发给学院的各类秘密文件、电报和其他内部资料;

(二)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三)国家教育中各级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英语AB级考试、单招考试等;

(四)学院管理工作中,因摘录、引用上级或者外单位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涉密内容而产生的文件、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条 学院工作秘密,主要包括:

(一)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会议记录及纪要;

(二)以院党委名义或学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报送的请示、专题报告、情况专报等;

(三)学院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决策;

(四)涉及全院的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

(五)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

(六)学院招投标活动中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及防范措施;

(八)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汇报材料,出国未归人员情况;

(九)来校外国专家情况材料,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及协议;

(十)人事招聘、纪律审查与监察、特殊类招生考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十一)学院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名单及考察材料,后备干部名单、培养计划、考察材料;

(十二)学院干部人事档案、财务档案;

(十三)学院各类学生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十四)学院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属国家尖端技术的研究项目;拟申请专利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自选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十五)涉及政治稳定、国家安全、突发事件、意识形态等事项的人员情况、相关材料和工作预案;

(十六)关于统战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调查报告,贯彻民族、宗教政策的有关情况报告;

(十七)学院内部不宜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十四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涉密人员上岗前,要按照陕西省国家保密局及上级保密机关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保密岗位资格培训;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该涉密岗位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其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四)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单位,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五)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

(六)部门发现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

(七)涉密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八)涉密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做到人走锁门、锁柜;

(九)涉密人员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阅办、写稿;

(十)公务通话中涉秘人员不得使用无保密设施的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十一)涉密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将本人使用的内部以上的文件、资料等清理移交或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 密件的阅读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密件是指带有密级或含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密件的阅读:

(一)密件按发文单位规定的范围和领导批准的范围传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二)密件如需传阅,要由秘书科专人传递,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与规定。不得由阅读人直接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

(三)阅读密件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

(四)党、政会议记录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

第十七条 密件的管理:

(一)密级文件收入和发出必须登记在册,不允许任何人不经登记擅自带走文件;

(二)密级文件收发、传递和因工作需要的外出携带,须由专门人员担任;

(三)传递机密级以上文件、资料时,必须通过机要局或专人传递,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在无保密接口的传真机上传递;密码电报的签收,由专人到机要局办理,并同“三密”文件一样妥善保管;

(四)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制、复印、拍照、摄像,确有工作需要的,须严格遵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密级文件需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严禁随意放置在办公桌等暴露部位;

(六)严禁将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的图书、报纸、杂志、论文等当废品出售。

第六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的保密管理,要遵守《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规定,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指定安全保密责任人。网络主机管理必须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十二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学院保密委员会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网上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扩散。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上网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填写申请表,办理好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有害信息和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本人的信息使用权限转借或透露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院内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堵塞泄密漏洞。

第七章 会议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召开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事先声明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等,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按密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章登记发放、保管。

第二十九条 要切实加强会议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 电子信息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等涉秘载体,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凡用来储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信息及有关保密内容的计算机,必须严格检查该计算机的电波辐射情况,并要配备微机视频信息保护机以作保护。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电子涉密信息借阅、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电子信息管理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并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以及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 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